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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001.05.01)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申报纳税制度。
4.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2002.10.15)
5.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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