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办税指南>> 办理纳税申报规定及程序

特殊规定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2002.10.15)
1)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月定额低于营业税起征点、共管户中月应纳税额低于50元的定期定额户,其纳税期限可以简并为半年;
3.对月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纯营业税户,可以维持原按月征收方式;
4.对高于起征点有特殊困难的定期定额户,其纳税期限可以简并为一个季度;
5.纳税期限确定后,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维持不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86号
 

版权所有 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 邮编:134200 联系电话:0435-6217522

备案序号:ICP备05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