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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申报规定及程序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l、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季缴纳,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3、车船税按年征收。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前。 (现不在所属分局征收)
  4、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定时、书据立据时、帐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5、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7、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税款,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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