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办税指南>> 办理税款缴纳规定及程序

少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版权所有 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 邮编:134200 联系电话:0435-6217522

备案序号:ICP备05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