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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办法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第一条 为加强冠名发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发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该发票只能为申请印制单位使用,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现行的统印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第四条 冠名发票的审批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请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地税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应当受理,发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印制条件或属其它原因不能印制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 审查
县(市、区)局核查后,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州局。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局上报的资料后,认真审查,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并报送省局。
四、决定
省局对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对符合印制标准的企业下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印制标准的企业下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省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逐级下传,县(市、区)局负责送达申请印制企业并取得回执。
六、公告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省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第五条 冠名发票审批时限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续印冠名发票的企业,需提前一个季度持首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时批准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写《企业续印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上次印制发票的数量、使用、结存等具体数据,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无误后,对本期续印发票数量进行审核,然后随同统印发票印制计划按季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七条 冠名发票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为本年度用量。
第八条 要求变更冠名发票式样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地税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逐级上报,省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然后逐级下传,县(市、区)局负责送达申请企业并取得回执。
第九条 准予变更冠名发票式样的企业在向地税机关领取新版发票时,需缴销所有未使用的旧版发票。
第十条 冠名发票的基本式样由申请印制企业自行设计,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省局审批。所印企业名称应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全称相符,并与签章的内容相符。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记帐联和发票联。
第十一条 承印发票企业接到省局印制通知后20日内印制完毕。对年度内用量较多的冠名发票,可按季度分批进行印制。
第十二条 冠名发票印制完毕后,由承印企业通知省局,省局通知市州局统一领取。市州局领取发票后及时办理发票出入库手续,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冠名发票印制的工本费由申请印制企业与承印企业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必须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发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冠名发票的印制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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