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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资料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1.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a)《地方各税通用申报表》含:
①《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地方各税(所得税除外)、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发展费、旅游附加费、旅游事业发展费);
②《各项基金(费)通用申报表》(其他费、基金);
b)《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用)》
c)《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用)》
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核定)
e)《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2)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应上缴款项表》等);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税控电子发票月报表》等);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2002.10.15)
2.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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