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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售管理办法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发售管理工作,明确发票发售的操作方法和步骤,确保发票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结合我市发票发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发票发售和审核管理;
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稽查局负责对纳税人发票收、缴、停、供(停止售票、恢复售票、收缴发票、发还发票)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申请,查验下列资料:
a)首次购票时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b)《发票领购折》;
c)实行“交旧售新”、“验旧售新”方式购票的,先行办理交旧、验旧发票手续;
d)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如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时应当提供已完税证明)。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在发售发票时,对实行核定征收且使用非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填写《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查验发票存根联,将发票存根联与《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进行核对。
经审核,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无发票违规行为,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点)发票发售岗应根据《发票领购簿》核定的购票方式、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将领购发票有关内容打印到《发票领购簿》上。
审核发现有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补正资料后再行购票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应将发售给纳税人的发票种类、代码、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账》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并据此进行盘点对账。
第八条 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工作程序处理。
第九条 临时到本县(市)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按《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并申请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后,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a)《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c)《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簿》按发票发售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限期缴销发票。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a)《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b)《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c)《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税务登记证》(副本);
e)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f)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g)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等资料。
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簿》按发票发售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需要停止发售其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税收管理岗或稽查局案源管理岗在征管软件中发起发票停供审批流程,提交属地分局(所)长审批,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停止售票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停止向纳税人售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接受处罚、履行纳税义务后,提出恢复购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税收管理岗或稽查局案源管理岗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完税凭证、缴款收据,在征管软件中发起发票复供审批流程,提交属地分局分管(所)长审批,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恢复售票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恢复向纳税人售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需要收缴其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税收管理岗或稽查局案源管理岗在征管软件中发起发票收缴审批流程,提交属地分局(所)长岗审批,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收缴(发还)发票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同时收缴其发票并填写《收缴发票登记表》,交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封存。
第十四条 纳税人接受处罚、履行纳税义务后,提出归还发票申请,应填写《发还发票申请审批表》,经税收管理岗审核、属地分局(所)长审批,制作《收缴(发还)发票通知书》,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据此发还所封存的收缴发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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