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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来源: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开发票”管理,健全基础管理制度,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结合我市“代开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发票管理所“代开发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没有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或行为,需要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一种用票方式。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五条 印制“代开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印制企业应按照市地税局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代开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六条 “代开发票”的领购实行限量供应、验旧供新方式。市局发票管理所对各县(市)局每次供应量暂定为20册,市本级各分局每次供应量暂定为10册。对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数量的,由市局发票管理所批准。用票单位领购新发票时,应将上期已用发票存根交市局发票管理所验证无误后方可领购新发票。
第七条 “代开发票”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指定办税服务厅窗口填开,除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经主管发票的领导批准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不得擅自开具发票。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设中心分局的可在中心分局窗口填开,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第八条 填写“代开发票”必须做到规范、完整、真实,不得漏项或简化内容及款项。完税证要填写发票号码,发票要填写完税证号码及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从事临时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时,应向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并填写《代管(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FP1023)同时出具有关资料和证件。
1、应税劳务或行为合同、协议书;
2、应税劳务或行为决算报表;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个人申请小额应税劳务“代开发票”时,可凭劳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接到纳税人“代开发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审核并开具发票。
1、审阅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证件是否真实、齐全,经营业务或
应税行为和劳务是否存在;
2、审核无误后,按照批准权限,根据市局核定的综合税率和发票代开金额,按税种分别收缴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发票开具与收缴税款相分离。
3、完税后,将开具的发票、完税证(收据)和工本费收据交
纳税人;
4、登记《代管(监)开发票分类明细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审批权限包括:
1、“代开发票”金额一次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审核开具;
2、“代开发票”金额一次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纳税人填写《代管(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主管发票的科长审批开具;
3、“代开发票”金额一次在20,000至100,000元的,由纳税人填写《代管(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开具;
4、“代开发票”金额一次在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由纳税人填写《代管(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局长审批开具,并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备案。
5、“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00,000元以上或一次性开具在500,000元以上的,由纳税人填写《代管(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市局发票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代开发票”的保管统一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各县(市)
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分局征管科管理。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市局发票管理所查验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在“代开发票”过程中,使用的完税证和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以便检查,相关档案和资料应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代开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的严格执行追责任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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