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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登记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累计过180天,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申请报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联);
3.相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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