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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1、纳税义务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下列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工商局需要有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3)、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出示房产所有权证明;租用、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出示双方租赁合同、承租或出借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没有章程和验资报告)
  (6)、个体只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
  3、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申报表”填写后到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4、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核准可以使用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先领取《承刻二维条码网络防伪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到指定地点刻章,再回所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准购证》,领购发票。
  5、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持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审核表(省工商局没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税务登记正、副本、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局内变更地址的需要两个主管税务所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变更名称的需要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增资需带验资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废业持国税注销通知、送达回证、注销申请审批表)或迁移登记的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加盖公章、法人章后,先到税务所审批,再到办税服务窗口登记并缴销发票,然后由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内部传递,先后到征管科或税源管理科进行查帐和清税检查。最后由征管科负责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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