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鼓励、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化市税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双定户暂除外)。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的各项指标仅为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征收管理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不包括税务机关受托代征各项基金和规费所涉及的内容。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明确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协同组织进行。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指标得分结果,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县(市、区)级税务管理机构为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市局按规定履行协商、仲裁和对A级纳税人评定的审核、批准、公告职责。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考核评估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5分;

2.扣缴税款登记1分;

3.税务变更登记3分;

4.登记证件使用1分;

5.年检和换证2分;

6.银行账号报告1分;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2分。

(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7分;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7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3分;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3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3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4分。

(四)税款缴纳情况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7分;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7分;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6分。

评定计分时,按照降低百分点扣分的项目,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按照发生次数扣分的项目,每发生一次扣1分。单项扣分值大于该项分值的,本项计“0”分。

第八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通化市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要联合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征收管理情况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初步评定情况分别上报市局,由通化市国家税务局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上报市局,由通化市国家税务局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应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后,在办税服务厅或社会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确定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其中纳税人信用等级初步确定为A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地公示的同时分别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核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被确定为A级的,通化市国家税务局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将认定情况报省局备案,并向纳税人颁发省局统一印制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公告费用按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国、地税按共管户和单独管理户的比例分摊。其他等级的纳税人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应于每两个年度的3月1日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县(市、区)局,应当各自设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国税、地税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见吉国税联字〔2003〕9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有条件的要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数据库,并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五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施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下”、“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询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税收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国家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版权所有 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 邮编:134200 联系电话:0435-6217522

备案序号:ICP备05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