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税种介绍

资源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税目表"所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税目表"所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4、税目、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5、课税数量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9、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版权所有 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 邮编:134200 联系电话:0435-6217522

备案序号:ICP备05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