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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等;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公民等各类自然人。
二、 应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三、 计税依据
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转让方应缴纳的税金;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增值率在20%以下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超过20%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四、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的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对土地增值税来讲,只就超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部分的增值额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所讲的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60%。
五、 纳税环节
土地增值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转让时课税。
六、 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预征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 主要免税项目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
对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5、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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