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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 纳税人、应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已经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为依据。
双方或多方共用同一建筑,各自占用土地面积难以划分的,应依据所使用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分摊后的面积为依据。计算公式为:应税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占地总面积
三、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四、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五、主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5、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6、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饲养的生产用地;
7、 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8、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9、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10、 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其占地未做他用的,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搬迁企业原有场地不用的,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14、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凭公安、消防部门证明,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
16、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不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和项目: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较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产品,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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