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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 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应税收入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为800元/人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除第2条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四、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纳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八、 主要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技术出口所得收入按国家、省、市规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6、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10、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6、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尘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7、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8、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19、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20、在农村新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照顾。
2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的可在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22、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达到原有人数30%的,享受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4、民政部门(包括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组建的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非管理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
2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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