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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增与
5、土地、房屋交换
6、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7、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税率
普通住宅为1.5%,其他为5%。
五、纳税期限、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或由当地契税征收机关指定的代征单位所确定的征收地点。
六、 主要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5、全额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四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契税。
6、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买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买方免征契税。
7、个人所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又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新住房支付金额高于售房款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减半征收契税。
8、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免征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所属企业移交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
七、 契税减免审批权限及程序
1、县市区级及其以上征收机关具有契税减税、免税的审批权。
2、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契税减免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供购房合同等有关资料。
3、征收机关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无权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4、纳税人凭批准后的《契税减免申请表》,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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