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税种介绍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领使馆和联合国及其它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的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的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的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的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的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的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国务院规定减除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标准为3200元。
(七)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七、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八、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