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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的土地;
培育花木的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苇田、草场、林地、鱼塘;
已开发利用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盐田、水面等。
占用前三年曾是上述所列的农用土地亦视为耕地。
三、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税率
五、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
六、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占用耕地所属地区征收机关所在地。
七、主要税收优惠
1、
军事设施用地,师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免税。
2、
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税。
3、
民(农)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用地免税。
4、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税。
5、
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免锐。疗养院、度假村等不在免税之列。
6、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税。
7、 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税。
8、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9、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民政部门的福利厂、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免税。
10、
公路建设用地、税率为5.0元/平方米以上(含5元)的地区按2元/平方米执行;税率为5.0元/平方米以下的地区按1.5元/平方米执行。
11、
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一年且能够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超过一年至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农村居民搬迁,如果原宅基地恢复耕种,那么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八、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
1、占用耕地66公顷(含66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2、占用耕地66公顷以下的报市征管机关审核批准;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程序
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按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征收机关领取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出申请减免报告,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件;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3、计委批准用地文书
征收机关批准后,持批准减免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