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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 纳税人
  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所有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是指中国公民。
二、 应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 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四、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对居民个人将公有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可按核定租金收入扣除其实际支付给产权单位的租金差额征税。
五、 税率
  对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税率为1.2%,对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出租后不改变用途的,税率为4%。
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建(含委托加工)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房屋,从纳税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时缴纳房产税。对房屋出租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先从价缴纳房产税,待取得租金后再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工程尚末决算入帐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出租之月起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无租借给缴纳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从使用之次月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纳税。
七、纳税期限
  从价计征房产税按年计算征收, 分两次缴纳,即纳税人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月份缴纳。纳税人也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从租计征,按月缴纳。
八、主要免征房产税项目: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3、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4、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5、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6、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7、 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8、 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9、 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10、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11、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免征房产税。
不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和项目: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较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产品,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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