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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 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应税范围
  机动车(不包括不领取行驶执照,不在公路上行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机动船与非机动船。
三、 计税依据
  乘人汽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和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为了计税方便,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汽车吊车、铲车、叉车,分别按起重吨位或者额定负荷吨位比照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拖轮的计税依据可按马力折算,一马力折合0.5净吨位。
四、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五、主要免税项目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  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 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非营业用的车船;
7、 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
8、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
9、 公园、水库以及其他游览区出租的载重量在一吨以下(含一吨)的  游艺船(艇);
10、 自行车;
11、 公路渡口的渡船;
12、 市内公共电车(含有轨和无轨);
13、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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