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办税服务厅

税务登记管理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一)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的号码;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3)改变注册登记类型;
(4)改变核算方式;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6)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网址)等。

6、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它有关资料。

7、办理停业的有关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8、办理复业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9、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有关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市、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80天,需要延长的,必须于超过180天后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10、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办理注销登记需要附报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4)纳税人终止需经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5)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专用章;
   ③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④当年领购的最后一次发票(当年未领购向以前年度推移);
  (6)未缴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7)工商局注销证明(指被工商局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等。
 
 

版权所有 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 邮编:134200 联系电话:0435-6217522

备案序号:ICP备05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