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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领购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2、办理发票附报资料
(1)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需附报以下资料:
①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②税务登记证件;
③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④纳税人公章;
⑤经办人身份证明;
⑥税务局核准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发票领购簿,并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次限购数量及购票方式。
(2)已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和个人,日常领购发票的,需附报以下资料:
①对于第一次领购的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②《发票领购簿》(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③上次领购已用完发票的存根;
④税控机用户发票开具申报数据(需用U盘申报)。
3、发票领购的数量控制
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定额户按定额领购。超定额购买发票可随时领购。
4、发票使用及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市、县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8)开具发票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9)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1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1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3)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6、代开统一发票程序
(1)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资料留存。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2)代开发票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向管辖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对其发生的经营业务有异议,应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方能代开发票。
(3)完税代开发票。对审核符合规定,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完税后,代开发票窗口方能代开发票。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减免税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
7、代开发票填开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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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征 税 范 围 |
综合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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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土木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通钻井、拆除建筑物、修缮、爆破等 |
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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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运输、传动、医疗实验等及其它设备配装、安置工程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 |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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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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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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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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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租赁、仓储、代理、广告、其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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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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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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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销售其它土地附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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