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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来源:集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11-08-05

 

1、发票领购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2、办理发票附报资料

  (1)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需附报以下资料:

  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件;

  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

  税务局核准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发票领购簿,并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次限购数量及购票方式。

  (2)已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和个人,日常领购发票的,需附报以下资料:

  对于第一次领购的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发票领购簿》(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上次领购已用完发票的存根;

  税控机用户发票开具申报数据(需用U盘申报)。

  3、发票领购的数量控制

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定额户按定额领购。超定额购买发票可随时领购。 

4、发票使用及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市、县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8)开具发票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9)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1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1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3)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6代开统一发票程序

1)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资料留存。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2)代开发票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向管辖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对其发生的经营业务有异议,应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方能代开发票。

  (3)完税代开发票。对审核符合规定,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完税后,代开发票窗口方能代开发票。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减免税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

 

7、代开发票填开税目税率

科 目

征  税  范  围

综合

税率

建筑业

土木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通钻井、拆除建筑物、修缮、爆破等

5.39%

安装工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运输、传动、医疗实验等及其它设备配装、安置工程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

5.89%

装饰、装修

6.39%

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服务业

租赁、仓储、代理、广告、其它服务

 

 

房屋租赁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权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销售其它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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